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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 2月28日上午,溧陽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假冒化肥注冊商標的刑事案件,該案系溧陽首例在知識產權涉農犯罪案件中適用“禁止令”的刑事案件。
:3t])mL# A公司系某化肥注冊商標注冊人。2023年5月至7月,被告人王某甲為增加尿素產品銷量,賺取利潤,未經A公司授權,擅自將A公司案涉注冊商標使用在自己公司生產和銷售的尿素包裝上。之后與被告人王某乙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尿素出售,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經營數(shù)額為107310元,被告人王某乙銷售金額為89250元。經鑒定,案涉有關產品系假冒案涉注冊商標的商品。
*]eZ Y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,A公司系案涉注冊商標權利人,商標在有效注冊期限內,其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。被告人王某甲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(jié)嚴重,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王某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情節(jié)嚴重,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根據被告人自首、坦白、認罪認罰、積極賠償損失、預繳罰金等情節(jié),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。因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從事化肥行業(yè)生產、銷售活動,根據犯罪情況,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化肥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。
MYPcH\K$h 糧食安全是“國之大者”。化肥等農用物資作為農業(yè)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壓艙石。“禁止令”是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增設的規(guī)定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:......宣告緩刑,可以根據犯罪情況,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,進入特定區(qū)域、場所,接觸特定的人......”。適用“禁止令”的案件以往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,因本案事關農業(yè)安全的民生領域,區(qū)別于一般知識產權犯罪,考慮到涉農用物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,為促進罪犯改造、維護社會秩序,在知識產權涉農犯罪案件中首次適用“禁止令”,充分體現(xiàn)了溧陽法院保護農業(yè)糧食安全,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的決心。
來源:溧陽法院